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龚志军
21世纪是法商结合的时代。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基于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这种需求,商科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商结合的人才。那么,什么是法商结合,我们所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高等教育应该怎样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制定适合法商结合教学的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关键。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支撑和指导。因此,所有高校、所有专业都非常注重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为实现“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法律人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构建和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在人才培养方案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好3类课程。要认真开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开的14门主干课程,同时,要开设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的法学学科课程。在开好以上两类课程的基础上,还要依托商科院校的强势商科背景优势,开设一组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商科应用性课程,如中国对外贸易实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学等,使学生扎实掌握法商结合所必备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经济的实践教学。法学是一们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商结合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环节的支撑。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由4个方面组成。一是社会调查。可以分别安排在每年的暑期,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老师带队进行指导。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可以让学生以社会生活的亲身体验,结合法律知识认识社会,掌握用所学知识思考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模拟实习。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配合程序法的学习,让学生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相关诉讼法知识,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可以开展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活动等模拟实习的专项教学。三是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与暑期社会调查和模拟实习不同,它是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提高的过程,也是学生成才的一个重要阶段。毕业生主要被安排在公、检、法、司,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由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对实习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四是灵活的分散性实践教学。这一环节主要是通过系里老师,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开展法律实务活动的过程中,以及在办案的过程中,灵活分散地指导学生实践。
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融合的培养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理念等。商事思维则是指按照商人的理念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商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在实际问题面前,仅有法律思维或者仅有商事思维都是不够的。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尤其要注重融合“法”和“商”两种思维,从而使学生不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在合法的前提下思考问题,同时还能从商人、消费者、市场等角度去妥当地处理实际问题。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商结合的人才才能够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要培养出真正的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我们的学生在思维、观念层面上有所突破,决不能局限于“法”和“商”两种知识的简单相加。
具体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好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民商、经济法律知识,还要在考虑合法性这第一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成本和效益等商事因素。而对于商科专业的学生来说,也要在学好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合法性的前提下,注重成本和效益的比较。
解决教师知识结构单一与培养学生复合能力之间的矛盾
培养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课程教学改革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充分发挥我们商科院校的学科背景,利用现有师资优势,进行法商结合办学特色的课程教学改革,是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障。
完善法学教师的商科知识结构是根本。要把学生培养成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和“商”知识结构。作为21世纪的法学专业教师,要能胜任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学专业理论素养、紧跟法学前沿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商科知识结构。这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是现阶段的重要手段。商科院校往往开设有会计学、经济学、投资学、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科优势比较明显,有一大批优秀的商科专业教师。鉴于这一现实,利用我们商科院校的商科师资优势,将相关专业的教师引入法学课堂,与我们的法学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是必要且可行的。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开展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的思路,可以结合各高校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来实现。比如,以法学教师和相关专业教师平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主讲教师、以相关专业教师为补充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独任教师、辅以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内容讲座的模式,等等。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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